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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2 11:30: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安监管字〔2017〕25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企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其宣贯实施,保障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落实,根据《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8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从2017年6月底至9月,对全企业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宣传《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有关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要求,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规范女职工职业健康管理,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女职工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切实维护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二、检查范围。本次检查工作与2017年5月26日赣安监管(办)字〔2017〕76号文部署的夏季防暑降温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用人单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职责的情况。

(一)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对于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三)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用人单位应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落实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要进行专门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卫生设施配备情况。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日常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间应调整其他劳动或安排休息二至三天;等等。

四、有关要求。

检查发现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侵害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等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逾期不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宜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宜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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